一、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
二、在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关于调整退休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并列入退休费用统筹开支的通知》)
三、在采暖季内新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冬季取暖补贴按4个月进行平均(当年11月份和转年3月份分别按半个月计算),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至采暖季结束之月(转年3月)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一次性发放。(《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方式的通知》)
四、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是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
五、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335元。(《天津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六、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属于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列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的项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七、劳动者因病、伤在家休养或住医院和疗养院的,取暖补贴照发。(《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发放一九八零年度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八、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九、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在计算经济补偿和加班费基数时应予以剔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