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归来遭解雇?公司称其“唆使家属殴打同事”看看法院怎么判!

罗义昌
2026-01-06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其主张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或所指行为与规章制度明文规定的违纪情形不符,则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8日,张某甲与天津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立《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期限2年,用工单位为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约定乙方(张某甲)知晓认可并自觉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024年3月,张某甲生产,产假期间,2024年6月21日,张某甲与公司再次订立《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用工单位仍为公司1。张某甲在制度培训签字确认表中签字确认,已接受公司关于制度汇编的培训,认真学习、知晓并严格遵守。其中,《公司1外聘人员行政管理办法》第三条办公管理第5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办公场所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做开除处理”。

2024年9月30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张某甲,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自2024年9月30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为:本单位与张某甲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合同解除,劳动者过失原因,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2年4个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甲按月支付工资,转账时间自2022年5月14日起,摘要为“工资”,并自2022年5月起作为正常工资薪金发放单位为张某甲申报个人所得税。2022年5月申报收入金额为2973元,与2022年5月14日向张某甲发放的工资金额一致。

2022年3月28日公司1李某与张某甲通过钉钉沟通办公、报到情况;办公软件显示入职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转正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

2024年10月12日,张某甲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判令:公司、公司1支付张某甲2022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500元;支付张某甲2024年9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00元;支付张某甲2022年度至2024年9月防暑降温费3100元支付张某甲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助1480元;支付张某甲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提成40758.32元;支付张某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42.88元;支付张某甲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确认张某甲与公司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委裁决确认张某甲与公司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1向张某甲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500元、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补助185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提成1895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甲不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请诉讼。

后,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经查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张某甲支付裁决金额共计6917.8元,张某甲确认已收到。

结合张某甲及公司1提交的工资明细,双方对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应发工资意见基本一致:2023年10月-2024年3月应发工资依次4518.81元、3749.51元、28805.01元、3003.55元、3366.52元、741.45元,产假期间应发工资/生育津贴21448.96元、2024年8月应发工资1382.63元、2024年9月应发工资3764元。

另,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宝平派出所出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执法记录光盘,协议书显示:夏某生、张某甲、孙某,2024年9月25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宝境某商华勘地产内,张某甲与孙某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两人相互侮辱,后夏某生对孙某进行殴打,张某甲与孙某系同事关系,夏某生和张某甲系夫妻关系;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及其他责任;2、此事一次结清,双方不得再因此时产生纠纷.......

经询,公司表示没有工会;后表示加入联合工会,已于2024年9月25日书面通知公司平台联合工会,通知中显示的具体原因为“张某甲在工作岗位上与其他员工发生纠纷,唆使其家属到达其办公场所殴打与其发生纠纷的员工,此事件已由公安出警,该行为已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薪酬发放、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综合评定。张某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28日前后已开始与公司1员工进行工作沟通;2022年5月起已开始按月支付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虽办公软件因权限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但提供的截屏内容与上述时间相匹配,故结合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情况、办公系统记录,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甲与公司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500元、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002.8元、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补助185元,因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已经支付,故张某甲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剩余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助,属于福利待遇,公司、公司1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提出的一年仲裁时效抗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4年9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张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日接受公司安排进行加班的完整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提成,提成系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对价,属于浮动薪酬。张某甲提交的统计表,未提供原始载体或其他证据客观佐证业绩完成情况或工作成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1提供了应支付提成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且已经由公司支付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提成1895元,故张某甲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张某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公司1主张张某甲在办公场所发生纠纷,唆使家属殴打同事,影响正常工作办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公司、公司1未举证证明张某甲本人存在“唆使”家属殴打,或在“办公场所”打架、斗殴,或其他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且公安机关作出的系《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并非治安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发生肢体冲突的人员为案外人夏俊生及证人孙某,地点为办公场所门外有相当距离的便道。因此,公司1退工、公司单方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结合离职前十二个月即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平均应发工资(含提成1895元)6056.3元、工作年限,公司、公司1应支付赔偿金36337.8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公司1是否应支付张某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公司、公司1主张,因张某甲原因,夏俊生与孙某产生冲突违反劳动纪律,扰乱公司经营秩序,故与张某甲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张某甲本人并不存在办公场所打架的违法行为,并且公司、公司1未证明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1退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1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金额问题,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337.8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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