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中有特殊职位的员工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08年2月入职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岗位为收银员,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综合工时。
2024年7月22日,医院因医保暂停原因无法正常接待患者,员工采用轮岗方式上班。
2024年9月12日,医院的监事、曹某的直属领导赵某在工作群中通知“我院于2024年7月22日接到医保暂停服务通知,与医保相关的全部科室已经全部停诊,何时复工复产还处于未知状态。院内已经在8月31日发布自9月1日开始,医院已经无力再支付五险一金的费用,由员工自行解决,经院内总经办决定收费人员于9月13日起无需再到医院工作。自谋工作……”
2024年9月13日起,曹某不再到单位上班。
2024年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4日,医院邮寄复岗通知,通知曹某返岗上班。
2024年11月18日,因曹某未到医院返岗上班,医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邮寄,后被退回。
2024年9月18日,曹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4年12月2日,该委裁决医院一次性支付曹某赔偿金107880.64元。
曹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医院称赵某在工作群中私发的通知并未经过单位同意,也未经过院领导审批、人事部门审批,属于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医院在此期间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另查,2024年8月31日,医院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曹某办理了退工登记。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2024年8月31日虽然医院为曹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一方面单位并未及时告知曹某,另一方面2024年9月单位仍然继续安排曹某上班,曹某也根据单位安排出勤,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是2024年9月12日单位财务科负责人赵某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经院内总经办决定收费人员于9月13日起无需再到医院工作。自谋工作”,该通知行为系赵某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属于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认为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暂停医保服务并非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或者约定理由,故医院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曹某2008年2月入职,2024年9月12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739元,医院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126元(4739元*17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院主张其由于不可抗力暂时要求员工轮岗上班,赵某在微信中的相关表述仅系个人意见与公司无关,双方劳动关系直至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曹某发送解除劳动通知为止方解除。法院认为,医院自述由于存在违规情形造成其医保服务功能被暂停,该责任应归于医院自身,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对于医院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一节,赵某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工作群中明确通知“经院内总经办决定收费人员于9月13日起无需再到医院工作,自谋工作”,已经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为职务行为,相关后果应由医院承担,并无不当,医院主张赵某的行为为个人行为缺乏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医院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应系违法解除。经核算,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应给付曹某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