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未变,用人单位在长期按月发放绩效奖金后,突然连续数月停发或大幅降低绩效工资,致使劳动者工资大减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张某乙于2012年7月1日入职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水手,双方签署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的发薪日为每月14日,工资标准按公司岗薪工资执行。
2025年6月5日,张某乙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张某乙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乙2025年2月至5月劳动报酬(绩效奖金部分),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收到。
2025年7月30日,公司支付张某乙绩效工资2685.03元。
2025年8月28日,公司支付张某乙绩效工资1617元。
2025年9月30日,公司支付张某乙绩效工资12500元。
张某乙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张某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638元。
2025年12月12日,该仲裁委做出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638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张某乙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126元,双方确认张某乙工作年限为超过12年半,不足13年。
另,公司提交其处2023年3月发布的《员工手册》,载明岗位工资、职务补贴、学历补贴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张某乙提交的交建通工资明细表,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该证据显示工资由基本(岗薪)+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2025年2月张某乙工资621.95元、2025年3月张某乙工资536.72元、2025年4月张某乙工资597.03元、2025年5月张某乙工资597.03元+2002元。
2025年2月至5月工资确比2023年及2024年有大幅减少情形,2023年至2024年期间基本每月均有绩效奖金的发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张某乙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5年2月至5月绩效工资部分),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向张某乙补发期间的绩效工资,应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张某乙劳动报酬的事实。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