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调岗与降薪,是两码事,别把岗位调整和工资调整混为一谈

罗义昌
2026-06-02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判要旨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内部竞聘上岗,但调整劳动者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岗位调整的合理性不能等同于工资标准调整的合理性,单位自行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何某于2017年9月19日入职天津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劳动合同约定何某为管理岗位。2021年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何某上一自然月全月工资。

2019年11月4日,何某被派驻至内蒙古某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何某任职情况依次如下:

2021年1月1至1月26日,任总经理助理兼厂长。

2021年1月27日,免去厂长职务。

2021年4月1日,派驻单位基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的半导体组织架构重构动员会议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晶体BU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决定对晶体BU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同日通知包括何某所在精益部门中层干部职务自2021年4月1日全部免职,但竞聘结果公布之前流程节点人员仍需履行相关职责,薪酬待遇保持不变。后续将组织面谈、竞聘工作。

同日,发布《关于开展内部竞聘的通知》。

2021年4月9日,下发各部门负责人任职的通知,载明于4月7日至9日开展各部门负责人面谈及竞聘答辩会议,基于面谈结果和竞聘成绩聘任。

2021年4月15日,下发关键管理骨干任职的通知,载明于4月12日至14日开展各工长/部门关键管理骨干的内部竞聘及面谈,基于面谈结果和竞聘成绩聘任。  

2021年4月15日,下发晶体BU关于各部门人员竞聘结果的通知,何某任质量部持续改善职位。

何某不认可收到上述通知。

2021年6月1日,何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人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解除贵单位与本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021年6月,何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何某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差额117239.09元。

2022年2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如下公司支付何某2021年4月至5月工资差额7400元。

何某不服,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查明,何某派驻期间薪酬按派驻单位绩效薪酬标准核算发放。根据派驻单位《薪酬管理规定》3.2条及3.3条规定,总经理助理岗位属于中层M1,工资采用年薪制分配方式,即以年度为单位,依据年度岗位评价结果及企业自主经营目标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年薪制岗位工资分月度和年度两部分发放,月度依岗位类别按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发放剩余部分。另根据《薪酬管理规定》3.5条规定,申请人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福利(车补、话补、餐补、工龄补、值班补、驻外补等)+奖金。其中,奖金分为绩效性奖金、专项奖金(技术项目奖、先进个人/集体奖、优秀内审员奖等)、其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或部门)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其他奖金。

公司核发何某定级工资标准分别为:担任总经理助理兼厂长时为32000元,仅担任总经理助理时为10700元,担任质量改善专员后为7000元。

公司提交的工资台账中实发数额与何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数额一致。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何某应发工资为:15004.58元、15011元、13673.95元、15747.07元、15219.69元、41754.11元、34187.7元、26192.12元、15148元、15148元、8855元、9390元。

2020年5月21日,何某在《2020年度年薪发放通知》上确认签字,该《通知》所载明内容如下:根据何某所在岗位,对何某个人业绩考核、岗位所承担责任及贡献度等得出。明确2020年岗位薪酬(即年薪目标)、综合评分73.6%、负激励合计3.4万元等内容,2020年年薪数额213200元(应发)。且实际2020年年薪已经发放完毕。

裁判结果:

审法院认为,何某2021年1月1至1月26日任总经理助理兼厂长,2021年1月27日免去厂长职务仅任总经理助理,工资有所调整,何某未提出异议,且变更后实际履行已超一个月,现何某以2020年最高一个月的月工资为基数主张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3月的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人员竞聘上岗属其经营自主权。但何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何某为管理岗,公司因何某未参加竞聘上岗,在没有与何某进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将何某岗位调整为专员,并降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何某系公司员工,但公司提供的均为派驻单位的架构调整和竞聘通知,是否适用于何某有待商榷。公司应支付何某2021年4月、5月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参照何某任总经理助理期间的工资计算,公司应支付何某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2051元。依据《薪酬管理规定》显示何某应享有年薪,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度何某年薪数额213200元计算,公司应支付何某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年薪88833.33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2021年4月、5月的工资差额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与对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当分属不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合理亦不能等同于对劳动者工资标准调整的合理。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自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参照被上诉人任总经理助理期间的工资补足被上诉人2021年4月、5月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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