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为由扣发工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应向劳动者返还扣发的工资。
案情简介:朱某于2021年8月1日入职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2755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3月1日,公司口头辞退朱某,未支付3月1日当天工资。
2022年3月2日,朱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朱某2月及3月(1天)拖欠工资1590元。
2022年3月2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朱某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查明,公司扣发朱某2022年2月份工资1500元。
另,公司主张扣发工资系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业主车辆损坏后用于赔偿业主损失的费用。并提供了刘某证言与张某证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以朱某砸坏业主进入小区车辆为由,扣发朱某2022年2月份1500元工资赔偿业主,但其提供的书证不能证明与朱某的关联性,刘某证言与张某证词自相矛盾。因证据不足,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公司应支付朱某扣发工资1500元。公司未支付朱某2022年3月1日工资,应予支付。朱某主张3月1日90元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以2月份工资抵扣对业主车辆的赔偿费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对于金额没有争议,公司主张该费用系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业主车辆损坏后用于赔偿业主损失的费用,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