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自身违规行为导致医保服务被暂停,该暂停事由系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自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8月19日入职天津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岗位为收银员,后任收银组组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因医院疑似存在医保违规行为,被暂停医保服务。
2024年9月12日,刘某直属领导赵某在工作群中通知“我院于2024年7月22日接到医保暂停服务通知,与医保相关的全部科室已经全部停诊,何时复工复产还处于未知状态。院内已经在8月31日发布自9月1日开始,医院已经无力再支付五险一金的费用,由员工自行解决,经院内总经办决定收费人员于9月13日起无需再到医院工作。自谋工作……”
2024年8月31日,医院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刘某办理了退工登记。
自2024年9月13日开始,刘某不再到医院工作。
2024年10月25日,医院邮寄复岗通知,通知刘某于2024年10月27日返岗上班。
2024年10月26日,刘某签收该通知。
后,刘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325元。
2024年11月18日,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刘某赔偿金83891元。
医院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2024年8月31日虽然医院为刘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一方面医院并未及时告知刘某,另一方面2024年9月医院仍然继续安排刘某上班,刘某也根据医院安排出勤,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是2024年9月12日医院财务科负责人赵某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经院内总经办决定收费人员于9月13日起无需再到医院工作。自谋工作”,该通知行为系赵某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医院承担,属于医院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认为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暂停医保服务并非医院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或者约定理由,故医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刘某2012年8月19日入职,2024年9月12日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740.27元,医院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506.75元(4740.27×12.5×2)。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主张其由于不可抗力暂时要求员工轮岗上班,赵某在微信中的相关表述仅系个人意见与公司无关,双方劳动关系直至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刘某发送解除劳动通知为止方解除。法院认为,医院自述由于存在违规情形造成其医保服务功能被暂停,该责任应归于医院自身,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对于医院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一节,赵某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工作群中明确通知“经院内总经办决定收费人员于9月13日起无需再到医院工作。自谋工作”,已经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为职务行为,相关后果应由医院承担,并无不当,医院主张赵某的行为为个人行为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算医院应给付刘某赔偿金数额,不低于一审法院认定数额,鉴于刘某对一审法院认定数额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