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签订了“再无争议”条款,还能否要求单位支付提成工资呢?结果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罗义昌
2026-03-25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离职协议中虽有“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当然推定为劳动者放弃了协议签订时尚未核算明确的提成。对于事后才确定具体金额的工资,劳动者仍有权主张。

案情简介:

李某曾系天津滨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双方对公司应否支付2025年3月的提成工资发生争议。

2025年3月25日,李某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载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因李某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25年4月1日下午18:00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至此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也无经济纠纷。

2025年4月6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2025年3月的工资条,要求李某核对工资。2025年3月的工资条载明,李某当月提成工资为127127.71元。李某提交了部分月份的工资条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李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工资,两项工资通过银行账户分别发放。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解除协议,协议载明已无争议,不同意李某诉讼请求。

后,李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2025年3月份提成工资127127.71元。

2025年8月8日,该委做出终止裁定决定书。

李某不服,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公司不服,遂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果:

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工资条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工资中存在提成工资,且提成工资单独发放。公司向李某发送2025年3月的工资条系事实,工资条载明了提成工资及金额,公司未发放李某2025年3月的提成工资127127.71元。公司虽主张双方已签订解除协议,协议载明已无争议,但该解除协议并不能证明李某已放弃其2025年3月的提成工资,且公司于2025年4月6日要李某核对2025年3月工资对此亦能印证。因此,公司应支付李某2025年3月的提成工资,李某主张127127.71元未超标准,予以照准。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载明已无争议、案涉工资条系公司人员个人发送为由提出的抗辩,没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已查明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认定公司向李某给付相应工资,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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