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总监不续签被辞索赔,仲裁一审支持公司,二审为何突然判赔?问题出在哪?

罗义昌 于琨
2025-11-25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者存在明确拒绝续签的意思表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庞某于2021年7月7日入职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双方于2021年7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庞某最后工作至2024年7月26日。

2024年7月23日,公司向庞某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通知庞某续签2年劳动合同,薪酬待遇保持不变,工作岗位及职责保持不变,若同意续签,请在7月26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司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截至2024年7月26日下班前,庞某未将自己保存的劳动合同交回公司,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24年7月26日,庞某离开公司时,公司向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4年7月29日,庞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

2024年11月5日,该仲裁委裁决驳回庞某得仲裁请求。

后庞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庞某每月应发工资7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已通过微信形式通知庞某续签2年劳动合同,薪酬待遇保持不变,工作岗位及职责保持不变,若同意续签,请在7月26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司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但截至2024年7月26日庞某离开公司前,庞某未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其作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应高于一般员工,应当知道在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在公司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到期时,其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非规责于公司。故公司以庞某不按期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庞某赔偿金或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与庞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庞某仍持续工作至7月26日,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主张其向庞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但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公司向庞某进行实质续签的行为,亦未举证庞某存在明确拒绝续签的意思表示,故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庞某在一审中主张因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其二审期间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故本案中公司应向庞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双方对于庞某月平均基本工资为7000元不持异议,故公司应向庞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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