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按公司要求通知提供这些材料,公司辞退合法!

罗义昌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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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多次通知仍未依照要求提供复工鉴定材料,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张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未对公司接收假条和发放工资的情况予以认定。虽然公司在2017年3月份前以短信或者书面方式向张某出具复工鉴定通知,但直至2017年5月公司都接收了张某提交的病假条并向张某发放病假工资,在2017年3月到5月期间也未催促过张某。该情形严重误导了张某,使张某误以为还能继续休假而不会受到处罚。

(二)张某与公司已经对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公司之所以在2017年3月到5月未再催促张某,是因为在此期间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致意见。

(三)在上述情形下,公司突然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张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产生争议。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张某知晓公司《就业规则》的内容,张某在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未依照要求提供复工鉴定材料,公司依照《就业规则》处罚细则的相关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称其在2017年3月至5月期间,与公司已经达成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意,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原判决未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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