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在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缺乏依据。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某饭店(以下简称饭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某申请再审称,(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一、二审法院以张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认定张某与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张某按照饭店的安排从事工作、接受其考勤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按劳取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因张某系务工农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张某与饭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依据上述规定,一、二审法院应当认定张某与饭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张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的证人录音及录像资料可以证明张某系2015年5月28日入职饭店。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与事实不符。综上,张某依法申请再审。
饭店提交意见称,张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张某与饭店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已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在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张某到饭店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发生伤害事故时入职时间较短。在张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饭店同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张某可依据其在饭店工作并发生人身伤害的事实,向饭店主张相应权利。张某再审期间新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5年5月28日入职饭店。综上,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