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考勤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取暖费、防暑降温费适用时效!

罗义昌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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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对工时数、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依法适用时效的规定。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杨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杨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公司掌握杨某加班的事实,但是原判决对杨某主张的加班费未全部支持。(2)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待遇,不适用时效的规定。(3)一、二审法院在杨某提供了考勤的情况下并未做证据保全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杨某依法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加班费问题。原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酌情扣除合理的吃饭休息时间,对杨某主张2015年的加班费予以部分支持,并无不当。对杨某主张2015年之前的加班费问题,虽然杨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加班事实予以证明,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对工时数、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公司仅提供了2015年的考勤打卡记录,未提供争议之前两年内其他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应当支付杨某相应期间的加班费。原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对于该期间的加班费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计算依据,故参考2015年加班费支付情况及劳动者的工作期间,酌定该期间的加班费为474元,再审审查期间公司亦自愿履行该义务以解决本案纠纷,法院予以准许。

(2)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依法适用时效的规定。原判决对杨某主张的超过时效部分的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3)经审查,杨某关于一、二审法院未依法进行证据保全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裁定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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