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两类特殊诉求不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畴

罗义昌
2025-04-11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的居住证落户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刘某申请再审称,公司未为刘某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刘某不能就业,也不能享受失业救济金,应向刘某支付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刘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芳及其爱人办理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刘某芳应按承诺向刘某支付10000元代办费。公司恶意诽谤刘某,应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综上,刘某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刘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刘某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刘某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刘某主张公司向其支付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其已于2017年2月登记就业,二审法院判令公司向刘某支付截至2017年2月其登记就业之时的失业保险金,并无不当。

刘某主张的居住证落户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中不应予以审理。如刘某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事实,可就该落户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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