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签了71000元补偿后,员工还能主张15万工程结算款吗?法院判决来了!

于琨 罗义昌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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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案情简介:

贾某原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2013年7月,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案外人王某签订《项目全责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某大厦、某雅苑工程,其中兑现规定约定:项目经理个人兑现的比例为全部兑现奖的40%,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兑现奖励的60%按照风险抵押金交纳比例分配,另40%由项目经理根据表现和贡献进行二次分配,公司审批。项目经理及项目人员交纳风险抵押金显示:项目经理150000元,项目人员230000元,其中贾某实交风险抵押金10000元,建筑公司开具收据。

2014年10月,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案外人潘某签订《项目全责管理责任书》,工程名称为天津市某轨道交通综合控制中心,其中兑现规定约定:按照实发兑现奖励的80%给项目经理进行兑现,剩余20%兑现奖励与工程尾款清收挂钩。

2016年10月,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潘某签订《项目全责管理责任书》,工程名称为天津某大学知行楼、图书馆改造项目,其中兑现规定约定:经理个人兑现的比例为全部兑现奖的40%,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兑现奖励的60%按照风险抵押金交纳比例分配,另40%由项目经理根据表现和贡献进行二次分配,公司审批。风险抵押金缴纳一览表显示:项目经理80000元,其中贾某风险抵押金应交金额10000元,转票金额10000元,未记载实交金额。

2022年3月31日,贾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程序表备注载明:本人贾某与建筑公司于2022.3.31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建筑公司给付71000元(柒万壹仟元整),本人与建筑公司不再就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劳动争议纠纷向彼此主张任何权利。

2023年3月27日,贾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竣工兑现。

该委以贾某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贾某遂起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查明,贾某提交的《某大厦、某雅苑竣工兑现审批单》显示:全责承包项目某大厦、某雅苑工程对内、对外已结算完毕……现按《承包合同》及公司有关文件返还风险抵押金并对项目进行竣工兑现,项目人员实际兑现1327100元。该审批单有项目经理王某签字确认,并有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建筑公司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某提交的《天津市某轨道交通综合控制中心竣工兑现审批单》显示:全责承包项目天津市某轨道交通综合控制中心工程对内、对外已结算完毕……现按《承包合同》及公司有关文件返还风险抵押金并对项目进行竣工兑现,项目人员实际兑现930500元。该审批单有项目经理潘某签字确认,并有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建筑公司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贾某提交的《天津某大学知行楼、图书馆改造及实验楼外檐改造及接建工程竣工兑现审批单》显示:全责承包项目天津某大学知行楼、图书馆改造及实验楼外檐改造及接建工程对内、对外已结算完毕……现按《承包合同》及公司有关文件返还风险抵押金并对项目进行竣工兑现,项目人员实际兑现330000元。该审批单有项目经理潘某签字确认,并有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建筑公司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建筑公司给付贾某71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再就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劳动争议向彼此主张任何权利。现贾某主张竣工兑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贾某2012年度至2022年度竣工兑现156930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贾某与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中明确约定,建筑公司给付贾某71000元,贾某与建筑公司不再就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劳动争议纠纷向彼此主张任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据此,贾某现要求公司支付竣工兑现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驳回、贾某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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