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的《入职通知书》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社保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10月31日,天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谷某发送《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公司录用谷某从事广告设计职位,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薪资含基本工资4000元、全勤奖300元,合计4300元,每月6日发放上月工资及奖金。工作时间9:00-12:00,13:30-18:00,单休.....。谷某于2023年11月1日入职天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年2月26日,谷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该通知书。 后,谷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其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900元。该委裁决确认公司与谷某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向谷某支付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200元。公司不服裁决遂起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谷某入职前,公司向其发送了入职通知书,详细说明了工资待遇、试用期时间等,且谷某入职后第一时间签订了员工手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公司、谷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其向谷某发送的《员工手册》、《入职通知书》具备与劳动合同同等效力,根据上述文件内容,仅约定了试用期内容,并未约定合同期限、社保待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其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同等效力,谷某自2023年11月1日入职,2024年2月28日离职。故公司应当向谷某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合计3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200元。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公司向谷某发送的《员工手册》《入职通知书》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故公司应向谷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一审判决认定的公司应向谷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