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公积金已结清的协议有效吗,高院一锤定音!

罗义昌
2025-03-13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基于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社会保险、公积金已结清的协议,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天津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公司与范某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及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的效力应得到法律保护。(二)原判决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法无据。范某一审仅提交了案外人与公司工作人员单独谈话的录音,且未提交录音的原始载体,一审中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另外,公司与包含范某在内的同一批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委派多名工作人员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办公室,或者通过网络视频方式,与每个员工单独进行协商,并非与所有人员一起沟通。因此,范某提交的录音对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书》中关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是否应予撤销。范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书》载明,范某工作期间所有工资、奖金、业务提成、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医疗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一审中,范某提交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等证据,主张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且公积金存在漏缴情况。公司认可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是否存在欠缴、漏缴情形未明确回应。上述事实与《协议书》所载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均已结清且无任何争议的表述不符。据此,可以认定范某系基于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与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原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中涉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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