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与员工解除合同?

魏希羽 罗义昌
2025-03-03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与经营的企业,应对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这一客观事实具有可预见性,其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充分考虑涉案项目工程的工期问题。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参与设计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竣工验收已完成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系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姚某与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岗位为设计经理,工作地点为天津和北京。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九条第7款约定“乙方确认知悉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会转入甲方集团的其他公司,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通知进行集团内公司调动,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等内容。
2020年12月25日,公司向姚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姚某自2021年2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后,姚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907元。
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907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辩称提供的转岗岗位均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集团内的相关公司,但未举证证明。
公司提交项目管理和工程部员工沟通会会议纪要(2020年12月15日)及《关于公司内部转岗之征询》文件。文件记载“项目在建工程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竣工验收已完成”等内容。《关于公司内部转岗之征询》文件记载“公司提供的可供转岗的详细岗位情况,工作地点位于天津、四川成都、贵州凯里、广东珠海。”证明其调岗行为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系合法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公司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即公司主张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司辩称提供的转岗岗位均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集团内的相关公司,但未举证证明,亦未举证证明转岗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且大部分工作岗位均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故对公司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公司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姚某参与设计的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竣工验收已完成,不再需要设计人员提供劳动,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院认为,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这一客观事实具有可预见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与经营的企业,对于项目工程工期应有较为准确的预估并负有向相关部门报备的义务,如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仅为对涉案项目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充分考虑涉案项目工程的工期问题,现公司对工程工期的预判出现偏差,致使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劳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情势变更制度要求的不可归责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其选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系将风险及责任转嫁至劳动者,解除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其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姚某支付赔偿金。公司对姚某主张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及年限均予以认可,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赔偿金计算为:6,323元/月×3倍×3个月×2倍=113,814元,扣减公司已支付姚某的经济补偿金56,907元,公司应再支付姚某56,907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本案中,公司主张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但其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姚某参与设计的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竣工验收已完成,不再需要设计人员提供劳动,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与经营的企业对项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这一客观事实具有可预见性,其解除与姚某劳动合同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向姚某支付赔偿金。另,公司对一审法院确认的赔偿金计算基数和年限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主张其合法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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