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员工“失职、擅自离岗、带娃上班”为由解聘,法院:证据单方制作+未通知工会驳回!

罗义昌 魏希羽
2025-02-17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辞退理由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6日,刘某、天津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先后签订过3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为刘某缴纳了2014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2022年8月11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公司开除处分决定,主要内容为“刘某对于客户态度恶劣,严重失职,造成客户流失,造成极大的业务损失……刘某与同事不能配合开展工作,造成项目无法正常推进……在办公区大闹争吵,造成严重影响……工作期间存在擅自无故离岗处理私事,带孩子上班等情况,扰乱工作岗位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鉴于以上行为,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刘某在8月11日17时前完成业务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
2022年11月10日,刘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3149.2元。
同日,该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因刘某严重违纪,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无需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提出辞退刘某的理由为刘某对客户态度恶劣,无法与同事配合开展工作,扰乱工作秩序等等。公司提交多份证据对上述内容予以证明,但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公司单方制作或利害关系人出具,证明力不足,无法对其主张的解除理由予以充分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公司在设有独立工会的情况下,其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在2022年8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前询问了工会意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计算期限,应从2014年5月26日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关于计算基数,依据刘某提交的工资流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费查询清单及双方陈述,法院认定计算基数为12924.5元。经计算,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9716.5元(12924.5元*8.5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针对争议焦点本院阐述如下: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刘某发出《单位开除处分决定》而辞退刘某,其辞退的理由不足以认定系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和计算基数,二审经核算,一审依据刘某提交的工资流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费查询清单及双方陈述,而认定计算基数以及认定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刘某和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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