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诉单位违法解雇,单位辩称员工‘冒充领导签字’,法院将如何判?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对《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承担举证责任。王某2020年7月13日入职天津某电器有限公司处,从事机械工程师工作。2022年1月29日,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10.5.4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于当日签收。后,王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该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费用。公司虽未提供充分的民主程序证据,但这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王某自2020年7月13日入职,考勤及薪酬发放等流程均按照《员工手册》执行,其未提出异议,公司认为王某认可员工手册内容。且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违规行为。另,双方认可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均应受到保护。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分别评析如下:判决双方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10.5.4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第10.5.4条中的10.5.4.9“不服从领导,不执行上级的工作指令,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和“未经允许模仿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虽然王某模仿了公司处的“张某”签字,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且“模仿领导签字”中对于领导的界定事先并未有具体的约定。故,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为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均认可计算基数为8500元,王某在公司处工作1年6个多月,应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补偿。经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4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一节。本案中,公司系以王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10.5.4条中的10.5.4.9“不服从领导,不执行上级的工作指令,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和10.5.4.17“未经允许模仿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不服从领导、不执行上级的工作指令、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等情形。同时,本案中王某虽存在代替张某在图纸上签字的行为,但根据张某的职务、与王某分属不同部门等事实,不能证明王某该项行为即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模仿领导签字”的行为。故公司不能充分证明王某存在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10.5.4条的相关行为,其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合法依据,应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为34000元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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