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须对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承担举证责任。刘某曾系天津某音响有限公司职工,入职后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2月8日,刘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80元。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刘某主张在公司实际工作15年,但公司实际给刘某缴纳社保12年零1个月,且实践中也有延期退休的政策。公司违背法律精神,未能给刘某提供劳务条件,单方辞退,系违法解除。且其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故公司单方面辞退系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庭审中查明:刘某于2024年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另,2024年2月17日,刘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未提供劳动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对此不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主张其于2024年2月17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中刘某于2024年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已经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刘某并非因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2月7日因刘某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综上,刘某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刘某主张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单方面辞退刘某系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对其主张法院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某于2024年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公司原因所致,对于其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在公司工作的情况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双方劳动关系因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公司向刘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刘某以此为由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刘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