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遭拖欠,员工能否因此离职并索赔经济补偿?看看法院怎么判

罗义昌 魏希羽
2025-01-09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若用人单位按时未足额支付,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田某入职天津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月工资1950元。
2019年10月18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0月17日,每月工资2050元。
2021年6月22日,田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停工留薪期为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
停工留薪期满后田某未回公司工作。
2021年9月30日,田某向公司提出辞职。
2021年10月13日,公司给田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
2021年9月29日,田某至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9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21年6月工资5419元,其中419元未支付;2021年7月工资5580元,其中3580元未支付;2021年8月工资5580元未支付;2021年9月工资5580元未支付,共计15159元;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792.32元。
该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田某自2021年6月至9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1515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5792.32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田某当庭用手机下载的照片,不能认定为田某离职原因的重要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能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不应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查明,双方确认公司未支付田某2020年2月工资2050元。田某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田某的工资收入如下:2021年5月20日转入5000元,2021年6月1日转入6.31元、5259元,2021年7月6日转入5627.23元,2021年8月9日转入1000元,2021年9月10日转入4000元。2021年8月13日公司通过员工向田某微信转账2000元,田某在仲裁阶段认可系2021年7月工资。公司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9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田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应按照每月月薪6000元减去其个人负担保险部分420元即每月5580元(对应26天工作天数)标准发放。田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提供劳动,因此其相应的工资不应再给付。经核算其9月工资应为3964.63元(230.77元/天*19天-420元)。田某2021年6-9月工资应为20544.17元(5419.54元+5580元+5580元+3964.63元)。通过田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对应其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可以看出,2021年7月6日转入的5627.23元应为2021年5月工资,此后公司给付的7000元应在6-9月工资中扣除,故公司还应给付田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3544.17元。
对于田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已认定其提出辞职的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公司确有此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田某的工作年限,应当支付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田某的月工资标准,应为5724.04元(6426.92元+6092.31元+6046.15元+6323.08元+4153.85元+5538.46元+5792.31元+6069.23元+5861.54元+6000元+6000元+4384.63元=68688.48元/12个月=5724.04元)。故经济补偿金应为45792.32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支付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792.32元。依据一审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司给田某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一审认定田某因公司未能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原因而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无不妥,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加以佐证,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内,田某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当由公司按月支付。本案公司未支付田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2020年2月份工资,田某据此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一审确认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无异议,故一审判定公司给付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792.32元,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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