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辩称无工会存在;法院:已加入社区工会,系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已加入工会,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或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属于违法解除。郑某于2013年3月19日入职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双方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8月17日,分公司向郑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一、解除通知:1.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8月17日解除。2.解除事由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请假而缺勤连续三天以及未提前一天向上级领导申请并办理请病假手续。2023年9月13日,郑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当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郑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分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郑某主张分公司未事先通知工会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分公司抗辩称其不存在工会组织,无需通知工会。一审法院认为,分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请假而缺勤连续三天以及未提前一天向上级领导申请并办理请病假手续”为由同郑某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主张分公司未事先通知工会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分公司以其不存在工会组织,无需通知工会为由,否认违法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据查明的事实,分公司已加入某社区联合工会,分公司未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事先通知工会的证据,郑某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分公司已加入某社区联合工会,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或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分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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