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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资格证书入职,单位可以辞退吗?
罗义昌 魏希羽
2025-01-06
来源: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以伪造证件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该合同属于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系合法解除。
案情简介:
潘某2012年7月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天津市某小学工作。
在潘某应聘时,向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提供了成绩单编号:10xxx7005918《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验证结果等材料,经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核实后,留存复印件。
2013年7月1日,潘某与学校签订了《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最后一份聘用合同期限2020年7月31日。
2018年10月14日,潘某在参加河北区教育局工会组织的教职工健身操比赛时右膝不慎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膝创伤性滑膜炎。
2018年11月28日,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同日天津市河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潘某停工留薪期2个月,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
。
后,案外人陈某举报潘某入职时提供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造假。
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4月18日,
就
潘某提交的成绩单编号:10xxx7005918《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向天津某学院教务处、教育部考试中心致函核实。天津某学院教务处回函:该成绩单的编号不在该学院证书编号内。教育部考试中心回函:该成绩单所列信息与教育部考试中心数据不符。
2019年7月4日,学校组织召开了由全体行政干部、职代会成员、工会主席参加的党政扩大会议,会上通告了《河北区教育局关于对某小学潘某的处理决定》,与会人员知晓处理决定,同意处理意见。
2019年7月5日,学校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通知》,以潘某入职时提供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系虚假材料为由,决定自2019年8月4日起与潘某解除聘用合同。
同日,学校将该《通知》送达给潘某。潘某收到通知后,继续在某该处工作,学校亦继续向其发放工资。
2019年9月10日,
潘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学校对其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通知》。
2020年8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潘某的仲裁申请。潘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8月28日(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学校召开全体党政干部会议,就上述仲裁裁决书向与会人员进行通报,并作出决议,恢复对潘某作出的解除聘用决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工会人员参加了上述会议,并同意与潘某解除聘用合同的决议。
2020年8月31日,学校作出《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内容为:本单位与潘某签订的5年1个月期限的聘用合同,由于入职时提供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为虚假材料和2020年8月28日收到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8月31日解除......无经济补偿金。
2021年3月22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学校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通知》。
2022年5月30日,潘某
再次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学校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通知》,恢复潘某、学校之间聘用关系。
该仲裁委于2022年6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2年6月13日,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潘某主张其工伤未治愈,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系违法解除。
庭审中查明,就潘某主张的工伤未治愈情形,2023年6月7日,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潘某的右膝关节滑膜炎关节囊少量积液存在旧伤复发的情形。潘某的右膝髌骨、股骨外髁软骨化二级,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体部横行撕裂三级、右侧内半月板囊缘局部损伤三级与旧伤存在因果关系。
2023年7月13日,天津市河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旧伤复发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原伤部位右膝关节滑膜炎不属于旧伤复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学校与潘某解除聘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参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属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本案中,学校、潘某因解除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即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
潘某在应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提供虚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的行为,属于伪造证件、证明获取应聘资格,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学校作出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及《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符合《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且学校工会未对解除聘用合同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参照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旧伤复发的确认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故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司作出的《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潘某属于旧伤复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旧伤复发鉴定结论书》,可以证实潘某原伤部位右膝关节滑膜炎不属于旧伤复发。故潘某要求撤销学校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恢复潘某、学校之间聘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与潘某解除聘用合同是否合法,应否撤销学校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恢复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法院认为,学校以潘某入职时提供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为虚假材料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潘某虽主张该成绩报告单系其在校外报考所得,但未能就教育部考试中心回函所述“该成绩单所列信息与教育部考试中心数据不符”的原因给予合理解释并举证予以证明,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某提供《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系真实有效,学校依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经工会同意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及《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潘某另主张其工伤未治愈,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系违法解除,因天津市河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书》已认定潘某原伤部位右膝关节滑膜炎不属于旧伤复发,故潘某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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