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6.9.27)

1996-09-27
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阅读 236
分享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吧~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