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广大劳动者以及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市人社局发布以下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办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有关工作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各区要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或通过视频、公共邮箱、邮寄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切实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失业登记和退工备案
各区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hrss.tj.gov.cn)为招用职工办理就业登记。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不能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可通过电子传真、视频照片、邮寄等方式受理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对个人进行失业登记的,可通过电话、公共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登记申请,并与金保二期就业和参保信息进行数据对比后,电话反馈登记结果。对企业申请办理退工备案的,优先采取网上办理,确实不能网上办理的,采取传真、邮寄、公共邮箱等方式受理企业办理申请。
二、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劳动者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承诺制办理。各街道、社区工作站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个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大数据对比、电话访谈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审核认定结果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反馈申请人。
三、关于职业介绍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暂停举办"2020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等各类现场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各区人社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形式,收集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通过网站或微信招聘共享平台等渠道集中发布,为广大求职者和企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要大力开展线上职业介绍服务,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提供有效就业帮扶,积极推广网上招聘、远程面试等线上服务,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四、关于就业补贴资金申领
对各类企业和个人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等补贴申请,各区人社部门可通过电子邮箱、微信、邮寄等形式受理,审核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结果,并按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关于日常监督管理
对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孵化基地以及各项补贴资金日常监管等需要入户走访或现场核实的事项,各区要主动加强与相关用人单位和创业企业的对接联系,通过电话问询、微信视频、大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六、有关事宜
各区人社部门、有关单位要主动公布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的经办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共电子邮箱、信函邮寄地址和网上办理事项的服务网站,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线上渠道或其他非现场途径办理各项就业服务业务。要减少窗口现场办理事项和纸介质要件,对确需留存的纸质材料,按照承诺制和容缺后补原则,待疫情消除后再提交归集。各区和相关单位对办理公共就业服务的窗口,要按要求做好消毒、通风和人员防护工作,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安全有序开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群众健康,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网上办理
(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各区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受理业务,相关要件及办理结果通过照片或扫描件形式发送,同时进行电话反馈。2005年10月前参保且2005年10月后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以及因用人单位延长假期等原因暂时无法加盖公章等情况,实行容缺后补。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疫情防控期间不实行现场签到,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进行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2月25日后,各区要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对未申领人员逐一核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认发放3月份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引导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通过天津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稳岗返还及学历、技能、职称提升补贴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申请。
二、延长办理时限
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领取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自谋职业补贴等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在原规定时限基础上增加60天。
办理稳岗返还、稳岗补贴、大龄职工稳定劳动关系社保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以及学历、技能、职称提升补贴,申请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延长2个月。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确因特殊情况,可能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法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登记,登记时间视为申请时间。
三、提高服务水平
(一)转变工作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封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数据修改等各项业务,均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办理。
(二)增加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刷脸申领、援企稳岗政策网上经办,实现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用人单位和个人需要《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等材料原件的,待疫情结束后按通知领取,或由人社部门通过EMS等方式邮寄。
(三)强化风险防控。疫情防控期间,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信息与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的后台比对。需要个人办理退费的,要与银行做好业务衔接,通过网银等电子支付形式办理,通过电子形式传送退款凭证、已退还证明等凭证,并与财务部门做好对接,在保障好群众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好基金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各单位要围绕刷脸申领、网上办事、操作流程等内容,于2月5日前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办事指南,并通过社区张贴、网络发布、信息推送等不见面方式宣传到位,做到用人单位办事人员和失业人员“应知尽知”。要公布热线电话,及时提供咨询、引导服务,切实提高群众对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的满意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部署,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工伤职工工伤权益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建立实施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密切关注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情况,把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权益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积极推动工伤保险事项不见面办理
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事故24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备。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申报,申报资料的电子扫描版发送至区人社局电子邮箱;或经电话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区人社局办公地址(见附件1)。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经电话与社保分中心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社保分中心办公地址(见附件2)。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审核,并在收到申报资料(含电子扫描版和纸质版)后48小时内电话反馈用人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区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三、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限以医疗机构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当日申报当日受理当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容缺后补”。
对于须进行现场调查的,原则上应采取电话、视频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证据资料。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证据)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EMS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四、保障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相关待遇
自即日起暂停组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恢复鉴定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公布。对于伤情复杂严重、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工伤人员,必要时,可采取上门鉴定等方式并做好防护工作。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鉴定申请,未进行现场鉴定的,应在公布恢复鉴定时间后尽快组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布恢复鉴定时间后15日内提交补正的纸质材料。
对于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累计达到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人员除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争议确认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申请但未进行现场鉴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期间,继续由用人单位向该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对于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含再次鉴定),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申请但未进行现场鉴定的,在恢复鉴定后鉴定结论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自受理申请次月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因停工留薪期满申请伤残等级初次鉴定的工伤职工,确因伤情不能工作的,暂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津贴,其标准不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伤残津贴核定发放到位后,工伤职工应归还用人单位先期支付的生活津贴。
五、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六、大力提升社保经办服务
加强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信息对接,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登记时,不再填报《工伤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保分中心在办理工伤登记、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工伤就医登记、伤残和工亡待遇核定等相关业务时,可通过电话、微信或公共邮箱等方式主动采集信息,及时办理。对垫付工伤医疗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社保分中心收到相应材料后,及时审核拨付。各社保分中心要加快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伤职工伤残、工亡等工伤待遇核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暂停开展工伤预防线下培训工作
自即日起,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2019、2020年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暂停开展,课程安排顺延,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各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保险工作。
附件1

附件2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河
英才”人才引进联审窗口
服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2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有关工作要求,各区各单位要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联审窗口(以下简称“联审窗口”)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办、不见面”
各联审窗口要严格执行《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暂停现场办理,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机要、邮寄等多种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切实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规范要件,优化服务
(一)推行以复印件代替原件申请人通过“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APP”进行线上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以机要、EMS等形式邮寄所需材料复印件至申请落户所在区联审窗口。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1.学历型人才:本科学历证、学历认证报告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位证、学位认证报告以及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2.资格型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职称评审表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执业资格人才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属于国外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证书机构官方网站个人注册信息截图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取得相应资格的网页截图的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3.技能型人才: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本市中专毕业生还需要提供《天津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登记表》复印件、《天津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4.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来津创办企业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相关证明材料(如股权证明、任命决定等)、在津缴纳10万元个税证明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非原始创业者还需提供能体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创业1年及以上相关证明材料。
5.急需型人才:急需型人才认定书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在津有工作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津无工作的,须通过机要方式将人事档案转递到北方人才市场(调档函由联审窗口以到付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二)推行远程沟通联审窗口审核过程中如需核实情况,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形式与申请人沟通。审核通过后,准迁证以到付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三)做好后续服务
1.集体户口页管理服务申请借用户口页、开具证明或转出集体户口,本人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形式向集体户口管理部门预约。经核实确为本人的,将户口页、证明材料和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以到付形式邮寄给本人。
2.人事档案服务申请依据人事档案开具各类证明,或转出人事档案的,本人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形式向北方人才市场预约。经核实确为本人的,将证明材料以到付形式邮寄给本人,人事档案以机要形式转递给调档单位。
三、做好自身防控工作
各联审窗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指导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做好通风消毒、体温监测、个人防护等工作,确保“海河英才”人才引进工作有序开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天津市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汇总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暂停全市人社系统窗口
线下业务办理的通告
津人社办函〔2020〕89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自2月3日起,暂停全市人社系统窗口线下业务办理,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暂停期间,广大市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天津人力社保APP等互联网平台办理相关事项,或与相关部门电话联系。
全市人社系统窗口线下业务办理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天津市人社系统对外服务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