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经办意见
津社保医[2010]29号
各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根据《关于外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津人社局函[2010]62号),现就外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待遇享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参保人员具备外国国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三)截止待遇发生当月,具备一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含补缴)。
二、就医管理
外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应按照本市和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登记管理
(一)妊娠登记(生育)
1、登记时间
外籍参保人员生育应于怀孕后10周内,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长期外派的外籍参保人员生育须提供有效《妊娠诊断证明》(外文须附中文翻译正本及公证件),并于怀孕后20周内,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外籍人员生育妊娠登记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2)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化验单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3)外国国籍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分中心核实证件及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后,办理外籍人员生育妊娠登记,生成《天津市生育保险外籍人员生育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2-1号)“参保人员留存联”交用人单位经办人。分中心留存《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妊娠诊断证明》原件、外国国籍身份证明复印件、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天津市生育保险外籍人员生育妊娠登记审批表》。
(二)其他登记
除生育妊娠登记以外,外籍参保人员妊娠登记(非生育)、异地就医登记、住院登记均应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
外籍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后,方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项待遇支付标准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238号)、《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支付经办意见》(津社保〔2005〕86号)、《关于生育保险分娩期合并症费用申报结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津社保医[2008]2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社保医[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外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略)2、天津市生育保险外籍人员生育妊娠登记审批表
3、天津市生育保险外籍人员生育妊娠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