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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市公积金
2024-07-01
来源:
关于调整2024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4〕3号
2024年6月28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
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525元
。
单位在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
11%
或各
12%
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
5%-12
%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
降低至1%
,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5年6月30日废止
。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社会保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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