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工伤认定简易办法的通知(2009.11.20)

2010-05-24
来源:

关于试行工伤认定简易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市政府关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本着一次办结的原则,制定本简易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简易办法适用范围

1.受伤害程度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

2.受伤害职工、用人单位对受伤害事实无争议,对申报工伤意见一致的;

3.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因工致伤的说明(受伤害职工所在部门及工作岗位、受伤害时间、地点、受伤害经过等);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认定时限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确定受理后一般应即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应随工伤认定决定即时确认停工留薪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适用本简易办法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按正常程序进行申报。

四、要求

1.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调整、衔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双方劳动关系,做到依法、准确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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