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经办业务的若干通知

南开区工伤保险科
2019-11-01
来源:南开区工伤保险科

关于工伤经办业务的若干通知


驻区各单位: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4号)相关规定及《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2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工伤保险业务及待遇发放有了新的调整,现将调整的相关情况及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支付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停工留薪期登记相关问题


鉴于自2019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直接受理审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及是否延长等相关事宜,请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时,携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或《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原件(分中心留存)。对于由人社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留薪期相关文书,按原办法操作。


(二)医疗补助金支付相关问题


自2019年11月1日(含)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应用社保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社发环节,方便工伤职工,按照中心工作部署和安排,启动利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代发工伤待遇。自2019年11月起,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可以应用社保卡发放相关工伤待遇,现将该项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经办范围及经办流程


对于定期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在2019年底前实现应用社保卡发放。请各参保单位与上述人员联系(涉及上述工伤职工的单位名单附后),征得工伤职工同意使用社保卡后,联系分中心工伤科(电话联系或前台办理),将工伤发放介质改为社保卡。


(二)经办时间及生效时间


全月工作日均可受理。修改工伤待遇社发介质本月及次月初(8日前,节假日不顺延)的工伤职工将于次月10日之后生效,请各单位和工伤职工做好发放介质更改后领取待遇的准备。


(三)注意事项


在申请更改社保卡为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介质前,需要先到社保卡所在银行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存储功能。请各相关参保单位务必通知到工伤职工本人。


请各单位对于上述相关政策和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并对相关的工伤职工做好相应解释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南开社保工伤科。


联系电话:2768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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