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免除自身支付义务的,应对变更的合法性及程序正当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16年10月22日入职天津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最后出勤至2025年10月8日。
2025年10月9日,王某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次日签收。
2025年11月14日,王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王某2025年7月开始,公司无故每月少发工资500元,故公司应当支付两个月欠付工资1,000元。
2026年1月6日,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25年8月工龄工资500元。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向提供了带有王某签字的工资台账,公司主张曾下发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工龄工资予以取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各项诉请是否应予支持。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故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为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9日。
对于工龄工资,根据在案证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带有王某签字的工资台账,王某虽对该工资台账不认可但并未提供反证,经一审法院释明亦不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对该工资台账予以采信。公司主张曾下发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工龄工资予以取消,而王某予以否认知晓取消工龄工资的情况,公司亦未提供证据就取消工龄工资向员工进行告知宣讲,且庭审中公司自认该工龄工资持续发放至2025年7月。因此,公司在未能充分告知员工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工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王某进行支付。公司提供的王某2025年9月的工资表中未体现出向王某支付了工龄工资,故对于王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龄工资1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公司虽主张曾下发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工龄工资予以取消,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就取消工龄工资向员工进行告知宣讲,且王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公司在未能充分告知员工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工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向王某支付工龄工资,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