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全年无休”,公司抗辩“上六休一”却不交考勤,法院判了!

罗义昌
2026-06-17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未提供考勤台账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情简介:刘某于2023年7月10日入职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刘某在厨师岗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工资以现金形式由经理杨某发放。

2025年7月20日,刘某因公司聘用了新厨师而自动提出离职。

2025年11月5日,刘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周某加班费278068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3255元、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24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2025年11月5日,该仲裁委以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刘某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刘某主张其在实际工作中全年无休,公司抗辩其上六休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刘某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时长问题,主张其全年无休,公司主张上六休一,经审查,司针对其主张未提供考勤台账,应承担不利后果,公司提供的证杨某能够证明全年无休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主张的全年无休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刘某实行标准工时的约定,全年无休,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另根据劳动合同中关于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的约定,结合公司每月实际向发放工资的金额(每月不低于4500元)的事实,以及经手向发放工资的证人杨某证明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的证言,能够证明公司每月已经向发放了加班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刘某工资的拆分明细”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核算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向发放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每周1天休息日的加班费18201元,对于休息日加班费不足部分公司应予补足,合计为18201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刘某陈述其在公司另行聘用厨师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司要求清结工资并自行离开公司,该行为属于刘某自动离职,现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公司向刘某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8201元是否正确。公司主张刘某“上六休一”,但其两审中均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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