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培训学习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知晓且同意遵守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据此解除违纪员工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7年11月16日入职某广场(天津)有限国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采用标准工时制,岗位为设计主管。
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8日,公司对王某做出员工违规决定书,王某予以确认。
2021年8月17日,公司再次对王某做出员工违规决定书,王某拒绝签字。
2021年8月1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王某严重违纪。
王某于当日离开工作岗位。
2021年8月27日,王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732.03元。
2021年11月17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另查明,1.2020年7月21日王某在《中国员工手册》确认书中签名,“郑重声明:本人已收到并已详细阅读,理解了《员工手册》(文件号:CHINA-HR-2020-6月版)包括此确认书,本人自愿接受并遵守《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本人完全明白:《员工手册》构成本人与SM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违反此手册中相关公司政策和准则的行为都将受到公司所有违纪处分,本人自愿接受因违规行为而产生的相应处罚。”2.该《员工手册》中,一、日常行为规范类A出勤管理2.在一个考勤周期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4次,给予警告处分;五、考勤及休假,1.2.3.1规定,迟到是指签到时间迟于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4次(含),将受到相应的违规处罚。十一、奖惩机制2.1规定,员工累计两张有效警告,将升级为一张严重警告;员工累计两张有效严重警告,将升级为一张解除劳动合同警告;在“解除劳动合同警告”有效期内违反任意一项违规条款视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732.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当庭确认2021年3月王某受到过解除劳动合同警告处分。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王某2021年8月2日、8月5日、8月11日、8月16日存在迟到情况,王某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王某在受到解除劳动合同警告处分6个月内又发生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并无不当,王某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王某亦经过培训学习,对王某具有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警告处分期内,又存在四次迟到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经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王某进行处分,并未实质上影响王某的合法权益,故一审认定公司并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