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自动离职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基数不应当包含加班费。
案情简介:
姜某于2022年3月17日入职天津公司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姜某担任保安员岗位,工资为2,180元/月。
公司未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
姜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
2024年12月23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姜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姜某主张因就加班费事项投诉公司至劳动监察,公司因此违法辞退姜某,2024年8月7日姜某与公司队长刘某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姜某问“刘队,我明还来不”,刘某回复“明天不用来了。”姜某提交其与项目经理徐某、队长姚某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公司人员称“你这个仲裁,我还让你回来上班?我疯啦”“首先你仲裁了,你这个活就干不了,明白吧?”姜某称“你辞退得有个通知书啊……”公司人员回复“我现在通知你,明天不用上班了……”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的真实性。但公司主张姜某系自动离职,但未提供证据。
公司提交2024年9月2日《会议记录》,载明“因公司2024年7月1日与甲方签订的最新服务合同内有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甲方多次反应并要求进行更换,项目负责队长与保安员崔某、姜某、乔某就调岗事项进行了多次口头沟通,但保安员不予接受。……另由于保安员崔某、杨某、姜某、乔某在职期间对公司恶意投诉,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保安员违纪查处规定》……综上:1.保安员崔某、姜某、乔某不服从调岗的工作安排,公司视为其自动离职。2.保安员崔某、杨某、姜某、乔某在职期间对公司恶意投诉,属于严重违纪。……对保安员崔某、杨某、姜某、乔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公司向姜某所发放的2022年3月17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中除2,180元以外的部分均为加班费。该裁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提供证据证实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口头通知将其辞退,公司虽不认可,但未对其主张的姜某自动离职提供证据证实,且公司提供的9月2日《会议纪要》可以佐证姜某所述投诉公司的事宜,故法院依法认定8月7日公司单方解除与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系违法解除,应向姜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生效仲裁裁决已经认定姜某工资中除2,180元以外的部分均为加班费,故赔偿金应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计算,故公司应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25元。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向姜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是否正确。根据两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可以认定公司对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姜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亦未对此提出上诉,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认定问题,因生效仲裁裁决已经认定姜某工资中除2,180元以外的部分均为加班费,一审法院据此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计算的公司应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2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