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获利,用人单位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宋某于2017年2月17日入职天津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20年7月1日,终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宋某工作岗位为快递员,最后出勤至2023年9月27日。宋某工资下发薪,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公司为宋某缴纳社保公积金。
2023年9月18日,公司处防损部调查员对宋某的工作进行内部调查,查明宋某在2023年8月、9月工作期间,操作刷单获利3050元。具体操作为:黄牛下的订单发到营业部,宋某操作妥投,订单由商家自提,所有刷单订单勾选远件,每单妥投计提增加1元。同日,宋某在付款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宋某被京东调查证实存在刷单获利行为,宋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保证上述款项的合法性及赔偿的自愿性,任何情况下宋某均无权主张要求返还该笔款项……。2023年9月27日,公司向宋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骗取、侵占公司资产为由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2023年10月19日,宋某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9470.38元,支付年假工资30229.98元。
2024年4月26日,该委于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宋某2022年至2023年9月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76.82元;同时驳回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返还罚款的申诉请求。
宋某不服,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仍不服,遂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经查,宋某自认在工作期间伙同黄牛操作刷单获利,并在谈话笔录中签字捺指纹确认,违规赚取提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处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宋某在《谈话记录》中亦表示其学习过并知晓京东的相关流程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京东物流红线管理条例》《员工手册》《反腐条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据此,宋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确有合理依据,宋某不符合享受赔偿金的条件,对于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宋某要求公司支付自2017年入职以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宋某每年享受5天年假,但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对于本案中2021年以及之前的年假工资期限超出用人单位对相关台账的保存期限,宋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该部分年假工资,不予支持。对于2021年之后的年假工资,公司未安排宋某休假,应当支付年假工资。2022年度未休年假为5天,截至2023年9月所享受的年假天数为3天,未休年假共计8天。公司表示同意支付2022年5天年假和2023年3天年假,但只同意支付年假工资860元。经核算,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6481.45元[117903.30元-1421.85元(防寒防暑补贴)]。宋某未休年假工资为7140.63元(116481.45元÷12个月÷21.75天×8天×200%),公司应当支付,宋某的此项请求,部分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的性质如何确定,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宋某要求支付2022年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告知,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订单方式违规计提的事实,已经其签字确认。公司依据宋某工作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按照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宋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事实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情况下,除要支付正常的年休假工资以外,还应多支付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因此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宋某要求支付2022年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对时效抗辩予以采纳,处理正确,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无需支付宋某2022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