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关于未完成工作任务系自动离职的约定有效吗?

罗义昌
2026-01-28
来源:

文:罗义昌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转正后工资10000元/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

2018年10月15日,公司以于某未按2018年7月23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完成融资到位的工作任务,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6日,于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2018年12月5日,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于某不服,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双方均不服,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主张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公司主张于某未按2018年7月23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完成融资到位的工作任务,系自动离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公司会议纪要中约定的融资未到位对于某予以辞退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于某自动离职,且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内容起诉,故应按劳动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予以支付;于某过高主张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向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的问题。公司以于某未按2018年7月23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完成融资到位的工作任务,系自动离职为由与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于某系自动离职,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于某与公司在2018年5月16日至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某在公司处工作不满六个月,双方约定了于某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公司应当按照于某试用期半个月的的工资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某试用期内的工资为8000元/月,故一审按照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无不当,于某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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