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撤销,员工拒调岗被解雇索赔46万,法院为何支持公司?关键在这!

罗义昌 魏希羽
2025-12-05
来源:

文:魏希羽律师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集团战略调整而撤销部门、整合职能,导致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在协商变更未果后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0日靳某于入职某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处(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采购部进口零部件采购专员。2023年4月18日,双方签订自2023年4月20日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集团将在中国投资设立的相关法律实体的开发和采购职能进行整合集中,其中包括公司。

2024年4月公司召开关于组织架构变化和业务职能调整的董事会,将研发和采购职能整合集中于某科技公司,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中国公司在组织架构和业务职能方面作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为尽量减少调整会给即将转入某科技公司的天津本地员工及其家人造成影响,某科技公司已于2024年2月在天津成立了某(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由此,天津本地员工无需迁移至合肥。

基于以上,董事会决议载明:“为落实研发和采购职能的整合集中,公司被要求将采购部和研发部现有人员和资产转至某(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转移后,采购部和研发部将从公司的组织架构中删除,公司以后不设采购部和研发部。采购和研发将不再属于公司的职能范围。”

此后,公司与靳某就其岗位变更多次进行沟通,靳某拒绝变更原合同工作岗位,协商未果。

2024年6月28日,公司向靳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靳某,我们在此郑重通知您,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即日立即解除。基于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您多次协商,双方也未能就变更您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在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您折算后的第13薪、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为表善意并感谢您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将根据您此前年度的奖金向您额外、按比例支付2024年度奖金。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70,569.5元,将在7月底支付。据此通知,您应根据公司要求在2024年6月28日16:30之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完成离职流程并立即将您持有的全部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财物返还公司,并将因工作原因获得并持有的任何第三方财物返还公司”。

2024年7月31日靳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6,891.28元。

2024年9月12日该委员会裁决驳回靳某的此项仲裁请求”。

靳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另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已向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43,970.5元、2024年度第十三薪9,140元、2024年度奖金17,459元。仲裁后,公司向靳某支付代通知金差额1,13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靳某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公司按集团总部要求进行组织架构和业务职能调整,公司的采购部和研发部将从组织架构中删除,公司以后不设采购部和研发部。采购和研发将不再属于本案公司的职能范围,据此,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观上已无法为靳某提供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后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靳某的劳动合同,当属合法解除,被告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靳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靳某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关于靳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集团进行战略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职能发生重大变化,采购部和研发部从其组织架构中删除,靳某原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存在,此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靳某就岗位变更多次沟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靳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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