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单位无法办理特岗的退休损失费,被法院驳回,为何?

罗义昌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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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工种,否则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侯某于1986年9月25日入职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年12月28日,侯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案外人天津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与侯某(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约定,2018年12月28日,公司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协商解除乙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立场上,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15450元,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3个月内,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部分或全部经济补偿金。乙方在收到全部经济补偿金以后,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公司提出额外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2019年2月22日,天津某材料有限公司向侯某转款115450元。

2024年6月6日,侯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侯某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4617.76元。

当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侯某于是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侯某主张因公司的原因未为其办理特岗退休手续,且社保机构无法办理其特岗退休手续,导致其无法在55周岁退休,进而无法正常领取退休金,公司应当赔偿侯某该部分损失。

另查明,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情况说明“侯某原为我公司职工,现我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作。企业在审核侯某档案和其他原始材料时发现该同志虽从事有毒有害特岗工作,但因企业组织机构调整使其特岗工作从事的部门与公司提前退休批件附表中提及的部门不一致,所以影响了单位申报。”

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关于侯某反映特岗信访问题的回复,就侯某反映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作出答复:“该同志特岗从事的部门与单位提前退休批件附表中提及的特岗从事车间名称不符,故认为其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予上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侯某是否符合特岗要求、是否应办理特岗退休,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审批决定,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公司原因造成侯某无法提前退休,故侯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侯某主张因公司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特岗退休手续,应由公司赔偿侯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对其主张法院分析认为,侯某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以侯某是否属于特岗人员、能否按照特岗办理退休手续为前提,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现无证据证明侯某确系符合特岗提前退休条件,侯某主张公司赔偿其因无法提前退休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理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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