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违法解约赔偿及社保损失赔偿请求,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罗义昌
2025-07-01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申请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其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称,赵某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赵某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违法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称,赵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赵某与公司已于2008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赵某本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且赵某并不能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

综上,一、二审法院以赵某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未支持其上述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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