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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要是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罗义昌 魏亚男
2024-12-05
来源: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14年10月1日入职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双方现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魏某为操作岗,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24年3月20日,魏某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31日加班费共计962,622.98元(延时费603,581.36元,休息日加班费335,952.24元,法定节假日23,089.38元)。
2024年5月20日,该委裁决驳回魏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魏某不服,诉至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魏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魏某主张其每日24小时向公司提供劳动,并提供2019年3月公司下达储运处2019年工作任务书载明,合理调配,3月份具备24小时发货条件,干部带队每天留人24小时候装胎,责任人为魏某、案外人马某、邸某,2月18日已经开始执行。且提交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工资条显示,魏某的工资中包含“平加”、“节加”项目且2019年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相应支付金额。魏某解释“平加”为公休日加班费,“节加”为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公司提供2018年4月魏某与公司工会签署《集体合同》,约定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因生产和抢修设备等特殊需要加班的,要执行公司加班申请会签制度。该集体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该集体合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4月魏某与公司工会再次签署《集体合同》,合同中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及加班申请的约定与2018年签署的集体合同一致。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该合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另公司提供《职工手册》第四节“加班和延时制度”中规定,各车间、部门要按照加班、延时程序申请,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延时的,加班、延时部门应提前在OA上提出申请,注明加班事由、加班人员、加班人数及预计加班时间,报部门领导、部门主管经理、生产处、安环处、工会、人力资源处及人事主管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延时,未提前申报加班的一律不计为加班。职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2月20日,魏某在规章制度阅读声明及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已收到该职工手册,已对内容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保证严格遵守规定。双方均认可该《职工手册》现行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
魏某主张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虽提交2019年工作任务书,但不能确定该任务持续时间,魏某未提交考勤及加班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应证据佐证其主张的具体加班时长及天数,故魏某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不足
。另根据公司《职工手册》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员工加班应提前进行审批,魏某知晓手册内容并签收,认可手册的真实性,
魏某提交的加班申请报告,仅涉及部分时间,且无相应批准通过的记录,不能认定魏某进行了有效的审批。公司向魏某发放工资条,其工资结构中含加班费,魏某每月均可收到工资条,理应知晓加班费发放情况。
综上,魏某就符合单位加班制度的相应加班费已支付完毕,魏某不能证明系公司安排加班或经加班审批,也不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魏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魏某主张的延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魏某主张其每日24小时向某甲公司提供劳动,但其依据的2019年工作任务书、承包书、会议纪要、部门分解任务书等材料,在魏某工作部门的“工作任务目标”一项载明“合理调配,3月份具备24小时发货条件”,“具体措施”一项载明“干部带队每天留人24小时候命装胎”,责任人为马某、邸某、魏某三人,结合
上述材料内容仅能证明企业为扭亏为盈所做的工作部署,无法证明魏某存在每日24小时提供劳动的情形。其次,公司每月给魏某发放工资条,魏某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加班费+效益奖+各种补贴构成,魏某明知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亦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再次,公司《职工手册》规定,加班、延时部门应提前在OA上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延时,未提前申报加班的一律不计为加班。该《职工手册》经魏某签字确认已阅读,魏某主张其提出过申请,但未经审批同意,根据《职工手册》规定,亦不能认定魏某存在加班事实。
综上,魏某无法就存在加班事实举证证明,其主张公司支付加班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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