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员工57万,公司调岗犯了哪些错儿?

罗义昌
2024-12-03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得强制劳动者必须接受。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6日,潘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滨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1日,潘某与天津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17日止;2011年1月1日,潘某与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7日,潘某与置业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潘某工作岗位为秘书、主管董事,工作地点为天津
2023年4月23日,置业公司向潘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明确:因集团战略调整,某戊公司全部组织架构,潘某所在的岗位已被撤销,置业公司为潘某调整工作岗位至“资深常租管家(E4)”,劳动报酬调整为“19000元/月+佣金每月4000元左右(具体按公司营销佣金方案执行),工作地点调整为上海”。潘某拒绝上述安排,并明确拒绝理由为工作地点调整至上海将对其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且调整后的职级薪酬降低,对调整后岗位未有了解和接触。
2023年5月4日,置业公司因潘某拒绝了岗位及工作地点的调整,认定潘某属于违纪,并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2023年5月4日,置业公司再次为潘某协商调整岗位至“助理经理-销售(E4)”,劳动报酬调整为“13000元/月+佣金每月9000元左右(具体按公司营销佣金方案执行)”。潘某再次拒绝上述安排,认为调整后的岗位内容与其原岗相差甚远,且置业公司降职降薪缺乏合理性。
2023年5月10日,置业公司再次因潘某拒绝了岗位的调整,认定其属于违纪,并再次给予书面警告处罚。
2023年5月11日,置业公司向潘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
“鉴于您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存在累计2次以上(含2次)有效书面警告行为,《员工手册》第三篇05章中第二款惩处中的第2条C类重大行为过失处罚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的第1项:累计2次以上(含2次)有效书面警告的规定,构成重大行为过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员工手册》第三篇5章中第(二)款惩处中第2条C类的规定,决定于2023年5月11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自该日起,您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潘某于是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70168元。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另查明,置业公司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累积两次(含两次)有效书面警告的,解除劳动关系,该条规定在“重大行为过失处罚方式”项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潘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节,本案中,结合置业公司陈述,公司架构调整,潘某原岗位已撤销,因而进行调岗,上述情形应当属于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的确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就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和对应薪资,但此时不能强制劳动者必须接受,在劳动者不接受的情况下,我国相关法律是有对应处理方式的,而本案中,置业公司却以潘某不接受公司调岗人事安排按照其违纪处理,并对其处以书面警告,最终以累积两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了与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按照置业公司的《员工手册》,这一解除理由也是规定在“重大行为过失处罚方式”项下的,这明显是对劳动者相当严重的处罚方式,与双方上述实际情况不符,故此,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其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法院对于置业公司主张的不支付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潘某属于非因其个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安排至新用人单位的情况,此时在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时,应当将潘某的在职年限合并计算,2009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潘某现在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570168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主张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潘某岗位进行调整,某辛公司安排,故给予其两次书面警告,并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分析认为,置业公司虽主张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潘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为上海,与潘某原工作地点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增加了潘某的工作成本,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置业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潘某提供了相应补偿或替代条件可以弥补潘某客观上增加的工作成本。此外,置业公司两次调岗的岗位级别与潘某原岗位级别并不一致,相关计薪方式与薪资水平亦存在显著差异,置业公司未能就该变化给与合理说明。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置业公司两次对潘某调岗均为违法调岗,置业公司违法调岗在先,其解除与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置业公司应向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置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经法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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