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抗辩微信聊天记录即为劳动合同,看法院支持谁?

罗义昌 魏亚男
2024-11-27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以微信聊天记录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聊天记录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亦不符合订立电子合同的要求的,对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原系某某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处员工,于2023年2月6日入职工作室,工作岗位是美甲美睫。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11月8日,赵某称工作室总监任某通过微信电话口头通知其因李某(原工作室经营者)个人经济原因需要裁员,并将赵某裁掉。
2023年11月24日,赵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作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赵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工作室又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工作室主张双方之间确认相关劳动关系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即为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室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即便系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确认相关劳动关系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即为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室辩称微信聊天记录即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沟通后仍应当及时订立有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便通过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故工作室应给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作室主张与赵某以微信聊天记录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聊天记录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亦不符合订立电子合同的要求,对工作室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工作室应向赵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阅读119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