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劳动争议应由谁来举证?来看看这篇案例

罗义昌 于琨
2024-11-25
来源:
裁判要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3年3月21日入职天津某公司,岗位为保洁。每周单休,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在职期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预付张某工资共计8000元。
2023年8月21日,张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8月28日,张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3月21日至8月21日欠付工资17615元 。
该委裁决公司立即向张某支付2023年3月21日至8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7615元。
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根据张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聊天记录和沟通录音可知,张某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双方均认可张某入职时约定每周单休,应认定张某月工资5500元中包含每周单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经核算,剔除加班费后,张某正常工作时间月应发工资为4021.06元。
另查,公司未能提交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完整的考勤记录表,且提交考勤记录表部分月份存在涂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交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完整的考勤记录表,且提交考勤记录表部分月份存在涂改,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没有考勤表以及考勤记录涂改的部分,采纳张某的主张。经核算,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张某正常工作时间100天、休息日加班21.5天,法院依法按照张某正常工作时间月应发工资4021.06元计算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确认金额未超法院核算金额,故法院依法确认公司支付张某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7615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对张某月应发工资为4021.06元不持异议,但主张一审法院对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计算有误。对其主张分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张某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的工资,系以剔除加班费后正常月应发工资为标准,结合张某每周单休及公司提供考勤记录表的情况而认定的张某出勤天数,并扣除公司已向张某支付的工资8000元计算而来。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公司支付张某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7615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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