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做这一步,辞退员工变违法解除!

罗义昌
2024-11-20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2021年1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222年1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个月,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2023年2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六个月,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2023年7月27日,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自2023年7月27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王某于是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542元。
该委不予受理。
公司于是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王某主张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其履行工会职责,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公司主张已经事先通知工会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
另查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6353.55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对此不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根据该条款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须将相关情况事先通知工会,公司主张已经事先通知工会,但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6353.55元,因此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98121.3元(16353.55元×3×2)。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其履行工会职责,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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