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下,径行闭店并停发工资及保险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步某与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岗位为销售专员,工作地点为天津。2023年11月30日,微信名为“杨某(北方区域经理)”在“北京某店销售”群中发通知:“刚刚结束会议,由于TB的逼迫,OTO没有办法再继续运营下去,需要短期退出中国市场(12/1明天开始全国闭店)。在OTO最困难的时候,大家相信查理,相信OTO,一起走到现在,今天开会,查理说会在12/10号之前先发放10月薪资,11月薪资等12月查理通知,5月6月的薪资我们继续仲裁。查理还在和TB博弈,争取早日让OTO摆脱TB的束缚,希望OTO重新在国内重启的那天,我们大家在一起做同事,如果什么疑问,可以私信问我”。2023年12月1日,步某前去上班发现门店已闭店,后未再到岗工作,公司未再向其发放工资。2023年12月25日,步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步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庭审中,步某提交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单显示,其工资构成为基本薪资2000元+职位津贴1200元+绩效津贴+公佣+个人佣金+平日双休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奖。2023年6月之后公司未再出具工资单。另查,步某的社会保险系案外单位天津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缴纳,缴纳至2023年6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区域经理在微信群中通知短暂退出市场,根据公司的答辩意见显示,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困难需经济裁员的,均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现公司未提前通知员工,径行闭店并停发工资及保险,应视为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自2023年12月1日解除。现公司未能就提前通知或与劳动者协商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步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步某的月平均工资,步某工资中包含的加班费应予扣除,但公司在2023年6月之后未再出具工资单,2023年6月至11月的加班费无法体现,法院按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的工资单计算步某月平均工资为6098元,再结合步某的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85372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区域经理在微信群通知的内容、公司闭店以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存在经营困难的客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困难,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或进行经济性裁员。现公司在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径行闭店并停发工资及保险,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承担向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步某的工资情况、工作年限,认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对于公司主张其系因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仅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某店时已经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鉴于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步某作为权利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