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三次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主张未订立无固定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订立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纪某于2013年5月21日入职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从事行政出纳工作。双方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依次为2013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2015年5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且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2023年10月10日,纪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纪某不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纪某与公司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订立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予以遵守。因此,纪某再行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双方约定不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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