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后员工拒绝去新办公地,仍到原地点出勤被开除,主张经济赔偿能否获支持?

罗义昌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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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根据战略发展需要调整组织架构并进行整体搬迁,系用人单位正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且未按照要求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履行通知工会手续,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10月1日与天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岗位为管理岗。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

2023年5月16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王某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280.42元。

该委裁决驳回王某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

1、旷工通知。用于说明公司告知2023年5月8日和2023年5月9日连续旷工两日;2、王某与人事的微信聊天截屏。用于说明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书;3、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工会答复函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用于说明因王某旷工6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于2023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提交:

1、EMS查询单。用于说明其收到公司邮寄的人事管理制度,但认为该人事管理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依法公示,EMS查询单填写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路××号,与王某2023年5月8日和9日的工作地点一致,王某不存在旷工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有自主经营和管理权,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变化的调整将王某所在部门予以撤销并将多个部门进行调整至综合管理中心,进行整体搬迁,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围。首先,公司安排王某办公的新地址与原办公地址在同一辖区,并未对王某工作和生活产生不便和不利影响其次,公司对王某工作地点进行了小范围调整,并未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主体再次,公司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人事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王某于2023年3月份就该制度回复信息,发表个人意见,已知晓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且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多次告知其因公司自身经营和组织架构改变搬迁至中石化二号桥加油站旁,王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不接受公司搬迁且未按要求提供劳动,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司解除其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且已依法履行了通知工会手续。故王某主张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调整组织架构并进行整体搬迁,系公司正常行使经营自主权。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王某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且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并未增加王某工作成本,王某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且未按照要求提供劳动,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通知工会手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对王某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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