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在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应当视为双方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个月,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2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六个月,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2023年7月27日,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23年7月27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于是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542元;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3011.2元。公司于是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对此不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与公司在前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连续两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且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连续两次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应当视为双方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故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虽主张其向公司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在二审中亦陈述在案相关维权书系提供给相关行政部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向公司主张双方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王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连续两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已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