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交纳罚款后,又要求公司返还,法院站在谁一边?

罗义昌
2024-10-17
来源:
裁判要旨:劳动者自认因个人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且自愿交纳赔偿款后,又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10月14日入职天津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任销售服务专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
张某工作至2023年6月20日。
后张某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不合理罚款3000元。
2023年10月27日,该委裁决公司向张某退还罚款3000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张某称公司因张某发错链接为由罚款3000元,事实上发错链接本身不是重大类型的过错,学员报名了课程,只是不是在本人这里报名,而是在其他部门同事那里报名,实际未损失业绩,并且处罚过重。公司领导觉得本人损失了部门业绩所以进行罚款,公司领导也承诺会返还本人罚款3000元。张某提交电话录音,拟证明离职前经理同意返还3000元。
公司主张因张某个人过错导致学员退单,公司产生经济损失3000元。公司提交的沟通记录显示,张某于2022年4月15日回复“明白,本次事件给咱们部门、公司造成了损失,非常抱歉。之后我会严格把控每一项操作,保证不再出现类似失误,周一之前我会上交检查给郭某师”。2022年4月17日张某转账支付3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已自认因其个人原因致使公司产生了经济损失,并自愿交纳了赔偿款3000元。张某抗辩离职前经理同意返还,但录音谈话中对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并不明确,故张某主张返还3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当返还赔偿款3000元,张某已自认因其个人原因致使公司产生了经济损失,并自愿交纳了赔偿款3000元,现要求公司予以返还,理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阅读44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