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年假的规定存在这2点,员工主张26天年假全部获支持

罗义昌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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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4月26日入职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岗位为工程师-土建。
2023年4月27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99259.4元。
该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表。张某认可公司提交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考勤记录表显示张某2022年已休年假14天,2023年已休年假4天。
张某认可已收到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24733.24元。
法院向双方核实2021年至2023年未休年休假天数,双方对于离职时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6天均无异议,公司明确该26天中包括部分福利假期,不应计算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2021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已超过仲裁时效,针对此部分的未休年假工资诉求不予支持。结合张某已休年假天数及工资标准,经核,公司已足额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故针对张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经法院核实截至张某离职,包括此前年度结转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为26天,双方均认可张某离职时已经收到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补偿24733.24元对应天数为9天。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结合在案证据,公司已经给予张某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且允许顺延,张某相关主张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核算,公司应给付张某剩余1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6718.34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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