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等字样后还能向单位主张赔偿吗?两审法院观点不一

罗义昌 魏亚男
2024-09-27
来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双方签署了“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等字样,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明确表明认可解除理由、放弃主张赔偿金等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胡某与天津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签订期限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试用期为六个月的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6日,公司以胡某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7日,胡某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中签字。
2023年2月6日,胡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2023年4月21日,该委驳回了胡某的请求。
胡某不服,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双方就劳动争议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不存在其他纠纷,并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表》。该表最下方载明:“声明:本人谨此保证及确认已按规定结清与公司有关离职手续,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所有劳动相关事宜均已结清,再无争议,如因离职工作移交不当而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保留追究的权利”。该表还记载,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在该表中签字确认。
公司并未合理说明胡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已明确双方所有劳动关系事宜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胡某也未能举证证实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故该协议真实有效。因此,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胡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未合理说明胡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虽主张胡某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中签字确认,该表载有“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所有劳动相关事宜均已结清”等字样,据此双方就劳动争议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不存在其他纠纷。但根据该表记载,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胡某自行辞职,且胡某并未明确表明其对于公司的解除理由予以认可,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公司主张赔偿金的权利,据此不能证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等问题协商一致,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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